我國現行的有國家綜合排放標準和國家行業排放標準,并且國家綜合排放標準和國家行業排放標準不交叉執行。下列行業執行各自的排放標準:造紙工業執行《造紙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3544-2001)》,該標準按生產工藝規定了造紙工業噸產品日均最高允許排水量,日均最高允許排放濃度和噸產品最高允許水污染物排放量。廢紙制漿企業的廢水排放按有、無脫墨工藝分別執行漂白木漿和本色木漿標準。化學機械制漿企業的廢水排放按有、無漂白工藝分別執行漂白木漿和本色木漿標準。單純制漿或漿紙產量平衡的生產化學需氧量的標準比較高,木漿漂白的為400mg/l,非漂白的為350mg/l。非木漿漂白的為450mg/l,非木漿本色的為400mg/l。單純造紙或紙產量大于漿產量的造紙生產化學需氧量的標準較低為100mg/l。
紡織染整工業執行《紡織染整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4287-92)》,該標準按紡織染整工業建設項目立項及投產的年限不同,對化學需氧量的排放標準作了不同的規定。1992年7月1日起立項的紡織染整工業建設項目及其建成后投產的企業一級標準為100mg/l,二級標準為180mg/l,三級標準為500mg/l。肉類加工工業執行《肉類加工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13457-92)》,本標準按廢水排放去向,分年限規定了肉類加工企業水污染物化學需氧量的最高允許排放濃度。
按肉類加工企業的加工類別分為:畜類屠宰加工;肉制品加工;禽類屠宰加工。按排入水域的類別不同分別執行一、二、三級標準。1989年1月1日之前立項的建設項目及其建成后投產的企業執行的一、二、三級標準分別為120mg/l、160mg/l、500mg/l。1989年1月1日至1992年6月30日之間立項的建設項目及其建成后投產的企業一、二、三級標準分別為100mg/l、120mg/l、500mg/l。1992年7月1日起立項的建設項目及其建成后投產禽類屠宰加工的企業一、二、三級標準分別為70mg/l、100mg/l、500mg/l,畜類屠宰加工的企業一、二、三級標準分別為80mg/l、120mg/l、500mg/l。
合成氨工業執行《合成氨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13458-2001)》,本標準按生產工藝和廢水排放去向,分兩個時間段規定了合成氨工業化學需氧量最高允許排放濃度。2000年12月31日之前建設(包括改、擴建)的大、中型合成氨企業化學需氧量最高允許排放濃度為150mg/l。小型合成氨企業的一級標準為150mg/l,二級標準為200mg/l。2001年1月1日之后建設(包括改、擴建)的大型合成氨企業化學需氧量最高允許排放濃度為100mg/l,中型化學需氧量最高允許排放濃度為150mg/l。
鋼鐵工業執行《鋼鐵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13456-92)》,本標準適用于鋼鐵工業的企業排放管理,以及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設計、竣工驗收及其建成后的排放管理。按照生產工藝和廢水排放去向,分年限規定了鋼鐵企業的噸產品廢水排放量和主要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化學需氧量標準比較繁瑣,在此就不一一贅述了。
航天推進劑使用執行《航天推進劑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14374-93)》,本標準按照廢水排放去向,分年限規定了航天推進劑水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
兵器工業執行《兵器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14470.1~14470.3-2002》,即《GB14470.1-2002兵器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火炸藥》、《GB14470.2-2002兵器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火工藥劑》和《GB14470.3-2002兵器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彈藥裝藥》。
三個標準分年限和生產工藝分別規定了化學需氧量的最高允許排放濃度。燒堿、聚氯乙烯工業執行《燒堿、聚氯乙烯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15581-95》,本標準按生產工藝和廢水排放去向,分年限規定了化學需氧量的最高允許排放濃度。其他的水污染物排放都執行《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1996》。《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1996》規定:甜菜制糖、焦化、合成脂肪酸、濕法纖維板、染料、洗毛、有機磷農藥工業一級標準為100mg/l,二級標準為200mg/l,三級標準為1000mg/l。味精、酒精、醫藥原料藥、生物制藥、苧麻脫膠、皮革、化纖漿粕工業的一級標準為100mg/l,二級標準為300mg/l,三級標準為1000mg/l。石油化工工業(包括石油煉制)一級標準100mg/l,二級標準為150mg/l,三級標準為500mg/l。城鎮二級污水處理廠一級標準60mg/l,二級標準為120mg/l。其他排污單位一級標準100mg/l,二級標準為150mg/l,三級標準為500mg/l。污水排放具體執行哪一級標準,要根據該水排入的具體水域或海域來定。排入III類水(劃定的保護區和游泳區除外)和排入二類海域的污水,執行一級標準。排入IV、V類水域和排入三類海域的污水執行二級標準。排入設置二級污水處理廠的城鎮排水系統的污水執行三級標準。各地可以制定嚴于國家標準的COD排放標準。
根據《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水域環境按功能高低依次劃分為五類:I類主要適用于源頭水、國家自然保護區。II類主要適用于集中式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地一級保護區、珍惜水生生物棲息地、魚蝦類產卵場、仔稚幼魚的索餌場等。這兩類水域的COD排放上限都是15。III類主要適用于集中式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地二級保護區、魚蝦類越冬場、洄游通道、水產養殖區等漁業水域及游泳區。這類水域的COD排放上限為20。IV類主要適用于一般工業用水區及人體非直接接觸的娛樂用水區。這類水域COD排放上限是30。V類主要適用于農業用水區及一般景觀要求水域。COD排放上限為40。各地可以制定嚴于國家標準的COD排放標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