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藥廢水是指農藥廠在農藥生產過程中排出的廢水。廢水水質水量不穩定。主要分為:①含苯廢水:生產1噸六六六排出3~4噸廢水,含苯量1500~2000 mg/L,可采用蒸餾,煤矸礦渣吸附處理;②含有機磷廢水:COD在10000 mg/L以上,含有機磷約1000 mg/L,可先用萃取或蒸餾法回收廢水中的樂果、甲醇、二甲胺等物質,然后用生物法進行無害化處理;③高濃度含鹽廢水:生產1噸敵敵畏產生廢水5~7噸,含COD達數萬毫克/升,含有機磷1000毫克/升及約0.6%敵敵畏有毒物質,以采用濃縮焚燒法或濕式氧化法處理;④高濃度含酚廢水:先通過萃取法回收酚使份含量小于300mg/L,并經適當前處理后再進行生化法或化學氧化處理;⑤含汞廢水:廢水呈酸性,共話物呈溶解狀態,可用于硫化物沉淀法進行處理。
近年來,還有采用反滲透法,活性炭-生物膜法對農藥廢水進行處理,一些國家已禁止使用生產六六六等有機氯、有機汞農藥,積極研究微生物農藥,是防止農藥廢水污染的根本途徑。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和《國務院關于落實科學發展觀 加強環境保護的決定》,加強對農藥廢水的產生和排放控制,促進農藥工業技術進步,改善環境質量,保障人體健康,制定農藥廢水排放標準——《雜環類農藥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農藥廢水排放標準以雜環類農藥工業清潔生產工藝及治理技術為依據,結合污染物的生態影響,規定了雜環類農藥吡蟲啉,三唑酮、多菌靈、百草枯、莠去津、氟蟲氰原藥生產過程中廢水排放的控制項目、排放限值,適用于雜環類農藥吡蟲啉、三唑酮、多菌靈、百草枯、莠去津、氟蟲氰原藥生產企業廢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為促進地區經濟與環境協調發展,推動經濟結構的調整和經濟增長方式的轉變,引導工業生產工藝和污染治理技術的發展方向,制定農藥廢水排放標準——《雜環類農藥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規定了廢水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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