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規定了煉焦化學工業企業水污染物排放限值,適用于現有和新建焦爐生產過程備煤、煉焦、煤氣凈化、煉焦化學產品回收和熱能利用等工序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煉焦化學工業企業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及其投產后的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
自2012年10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止,現有企業執行表1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自2015年1月1日起,現有企業執行表2規定的水污染排放限值。
自2012年10月1日起,新建企業執行表2規定的水污染排放限值。
根據環境保護工作的要求,在國土開發密度較高、環境承載能力開始減弱,或水環境容量較小、生態環境脆弱,容易發生嚴重水環境污染問題而要采取特別保護措施的地區,應嚴格控制企業的污染物排放行為,在上述地區的企業自行表3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