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昝崗組團4號綜合能源站、5號綜合能源站地熱管線勘察設計服務招標公告
昝崗組團4號綜合能源站、5號綜合能源站地熱管線勘察設計服務
招標公告
1.招標條件
本招標項目昝崗組團4號綜合能源站、5號綜合能源站已由河北雄安新區管理委員會改革發展局以《河北雄安新區管理委員會改革發展局關于開展昝崗組團4號綜合能源站工程前期工作的函》(雄安改發(前期)[2024]65號)、《河北雄安新區管理委員會改革發展局關于開展昝崗組團5號綜合能源站工程前期工作的函》(雄安改發(前期)[2024]66號)批準建設,項目業主為中國雄安集團智慧能源有限公司,建設資金來自新區財政和企業自籌資金(資金來源),項目出資比例為 30%+70% ,資金落實情況為已落實,招標人為中國雄安集團智慧能源有限公司,招標代理機構為中國遠東國際招標有限公司。項目已具備招標條件,現對昝崗組團4號綜合能源站、5號綜合能源站地熱管線勘察設計服務進行公開招標。
2.項目概況與招標范圍
(1)項目概況:
①本項目的建設地點:河北雄安新區昝崗組團;
②建設規模:新建4號綜合能源站1座,設計裝機70MW,配套建設主廠房、附屬用房、燃氣調壓站、煙囪等附屬設施;同步在昝崗地熱礦區西部新建18口中深層地熱井(9采9灌)及附屬設施,配套新建地熱水輸送管線12.3公里;項目采用中深層地熱+燃氣鍋爐的供熱方式,供熱面積約120萬平方米。新建5號綜合能源站1座,設計裝機80MW,配套建設主廠房、附屬用房、燃氣調壓站、煙囪等附屬設施;同步在昝崗地熱礦區西部新建20口中深層地熱井(10采10灌)及附屬設施,配套建設地熱水輸送管線13.7公里,供熱面積約151萬平方米;在昝崗地熱礦區東部新建52口中深層地熱井(26采26灌)及附屬設施,配套建設13公里地熱水管線及26座中深層地熱耦合熱力站,供熱能力36MW,對暫崗組團東部區域進行分布式供熱,供熱面積約70萬平方米。
③項目工程費估算:昝崗組團4號綜合能源站、5號綜合能源站地熱管線項目總工程費約18103萬,實際金額以政府部門批復為準。
④質量標準:合格。
⑤標段劃分:本項目不劃分標段。
⑥合同估算金額約:248.7287萬元
(2)招標范圍:
昝崗組團4號綜合能源站、5號綜合能源站地熱管線勘察設計服務包括但不限于全過程駐場辦公、配合項目前期手續辦理、配合專項報告編制、施工階段技術交底、設計巡檢及設計復盤總結、施工招標過程中的配合服務 (配合招標控制價編制、招標答疑、現場踏勘、設備材料采購及選型等工作) 、竣工圖及BIM5審核、竣工驗收及結算等各階段設計服務工作,設計成果需通過第三方圖審單位審查。
①工程勘察:包括但不限于滿足本工程建設需要的初勘、詳勘、補勘、測量、測繪(含交樁工作)、地質勘察、工程物探、工程室內試驗、編制地質勘測報告、交樁報告、基坑支護方案等 ,勘察成果需通過第三方圖審單位審查 ,配合完成招標人內部的立項和決策、施工配合、竣工驗收等各階段服務工作。
②工程設計:工作內容包括但不限于本工程所需的方案設計、初步設計及初步設計概算編制、施工圖設計等。設計范圍除土建、機電、工藝等專業及配套工程外,尚應包括井場風貌、井場景觀綠化、電力外線工程、BIM3、設計階段BIM4、管線標識等設計工作。
(3)服務期限
①勘察服務期限:收到中標通知書之日起30日歷天內完成初步勘察報告,收到中標通知書之日起40日歷天內完成詳勘報告,施工配合期從項目開工至竣工驗收合格之日止(最終以實際工期為準)。
②設計服務期限:收到中標通知書之日起30日歷天內完成初步設計,初步設計通過評審后30日歷天內完成施工圖設計,施工配合期從項目開工至竣工驗收合格之日止(最終以實際工期為準);
3.投標人資格要求
(1)資質最低要求:同時滿足下列①和②條件:
①工程勘察資質要求:具備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工程勘察綜合資質甲級或同時具有工程勘察巖土工程專業甲級資質和工程勘察工程測量專業甲級資質;
②工程設計資質要求:具備國家或省級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有效期內的《特種設備設計許可證》(壓力管道GB2級)或《特種設備生產許可證》(壓力管道GB2級),且具備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下列1)-3)任意一項設計資質:
1)工程設計綜合資質甲級;
2)工程設計市政行業甲級資質;
3)工程設計市政行業(熱力工程)專業甲級資質。
(2)業績最低要求:同時滿足下列①和②條件:
①近五年(從招標公告發布之日起倒算,以合同簽訂日期為準)獨立承擔過1項合同范圍內包含市政公用工程勘察工作的業績;
②近五年(從招標公告發布之日起倒算,以合同簽訂日期為準)獨立承擔過1項合同范圍內包含熱力管線工程設計工作的業績。
注
:1、勘察工作須至少包括初步勘察和詳細勘察工作內容。
2、設計工作須至少包括初步設計和施工圖設計工作內容。
3、若同一業績合同中包括上述滿足要求的多個不同類型的勘察、設計工作內容,視為滿足該多個不同類型勘察、設計業績要求。
4、市政公用工程包括給水工程、排水工程、燃氣工程、熱力工程、城市道路工程、城市橋梁工程、城市隧道工程(指城市規劃區內的穿山過江隧道、地鐵隧道地下交通工程、地下過街通道)、公共交通工程、軌道交通工程、環境衛生工程、照明工程、綠化工程。
(3)項目負責人最低要求:
①本項目的項目負責人為設計負責人,項目負責人與勘察負責人不得相互兼任。
②勘察負責人最低要求:1名,具有高級(含)以上工程師職稱,具有注冊土木工程師(巖土)注冊執業證書,且執業資格證書注冊單位與投標單位一致(須附擬派勘察負責人在全國建筑市場監管公共服務平臺的人員執業注冊信息數據截圖)。
③設計負責人最低要求:1名,具有高級(含)以上工程師職稱。
(4)信譽要求:
①本項目對被雄安新區 / 機構評為嚴重失信企業且正處在信用評價結果公示期內的投標人不采用 (采用或不采用)否決性懲戒方式;
②本項目對近3年內(從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起倒算)曾被本項目招標人評價為履約不合格的投標人 不采用(采用或不采用)否決性懲戒方式;
③本項目對近2年內(從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起倒算)在本項目招標人實施的項目中存在無正當理由放棄中標資格、拒不簽訂合同、拒不提供履約擔保情形的投標人 不采用 (采用或不采用)否決性懲戒方式;
④本項目對近3年內(從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起倒算)受到雄安新區政府有關部門警告、罰款等行政處罰,達到 / 次或累計罰款 / 元的投標人 不采用 (采用或不采用)否決性懲戒方式;
⑤本項目對因違反工程質量、安全生產管理規定,或者因串通投標、轉包、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違法分包等違法行為,正在接受雄安新區政府有關部門立案調查的投標人不采用 (采用或不采用)否決性懲戒方式。
(5)不得存在下述法律法規禁止的情形:
a.投標人為招標人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附屬機構(單位);
b.投標人與招標人存在利害關系可能影響招標公正性;
c.投標人單位負責人與同一標段或者未劃分標段的同一招標項目的其他投標人的單位負責人為同一人;
d.投標人與同一標段或者未劃分標段的同一招標項目的其他投標人存在控股、管理關系;
e.投標人為同一標段或者未劃分標段的同一招標項目的代建人;
f.投標人為同一標段或者未劃分標段的同一招標項目的招標代理機構;
g.投標人與同一標段或者未劃分標段的同一招標項目的代建人或招標代理機構同為一個法定代表人;
h.投標人與同一標段或者未劃分標段的同一招標項目的代建人或招標代理機構存在控股或參股關系;
i.投標人被依法暫停或者取消雄安新區投標資格;
j.投標人被責令停業,暫扣或吊銷執照,或吊銷資質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