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墊江縣城區污水處理廠提標改造項目EPC答疑補遺文件
墊江縣城區污水處理廠提標改造項目EPC答疑及延期通知
各潛在投標人:
現對《墊江縣城區污水處理廠提標改造項目EPC》招標文件作如下答疑:
一、答疑部分
問題1:根據重慶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招標文件示范文本(2025年版),對報價沒有了扣分不超過3分的限定,而是扣完為止。故應取消扣分不超過3分的限定。
答:按招標文件執行。
問題2:同問題1
答:按招標文件執行。
問題3:改項目采用的全流程電子招標模板與重慶市8月1號實行最新招標條例后發布的全流程電子招標模板不一致。最新招標模板中對報價是比基準價高1%扣1分,低1%扣1-0.5分,沒有了扣分不超過3分的限定。故該項目報價部分得分應取消扣分不超過三分的限定。這樣設定違法了新的全流程電子招投標模板,報價拉不開差距,為特定關系人量身定制。
答:按招標文件執行。
問題4:
(二)投標函附錄 中“分包 合同條款號4.5 ” 為“4.5.1 一般約定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主體結構、關鍵性工作等國家法律、法規禁止分包的工程的設計和施工。
主體結構、關鍵性工作的范圍:國家法律、法規、規范、標準等所約束的范圍。如房建工程主體結構指混凝土工程、砌體工程;關鍵性工作指梁、板、柱等部位。
4.5.2 分包的確定
允許分包的工程包括:符合《中華 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的相關規定。
其他關于分包的約定:
(1)嚴禁違法分包。違法分包一經查實,承包人的履約擔保不予退還,終止合同;同時發包人有權向相關行政監管部門舉報,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建筑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違法行為認定查處管理辦法的通知》(建市規〔2019〕1 號)相關規定條執行。
(2)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實行設計、施工人員實名制管理,發包人有權核查承包人管理人員的資格證件、工程價款往來銀行賬戶、施工單位的材料構配件、設備的發票等資料,配合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加大對轉包、違法分包行為的查處。
4.5.5 分包合同價款支付
關于分包合同價款支付的約定:分包合同價款由承包人與分包人結算,未經承包人同意,發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價款;生效法律文書要求發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價款的,發包人有權從應付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該部分款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