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中國鐵塔廣西分公司2025年貴港市獅嶺路口管道施工服務項目比選公告
中國鐵塔廣西分公司2025年貴港市獅嶺路口管道施工服務項目比選公告中國鐵塔廣西分公司2025年貴港市獅嶺路口管道施工服務項目已具備采購條件,現公開邀請有意向的單位參加比選采購活動。
1.采購項目簡介
1.1采購項目名稱及項目編號:中國鐵塔廣西分公司2025年貴港市獅嶺路口管道施工服務項目/07-15-04D-2025-D-F-D23840
1.2采購人:中國鐵塔股份有限公司廣西壯族自治區分公司。
1.3采購代理機構:公誠管理咨詢有限公司。
1.4采購項目資金落實情況:項目資金由采購人自籌,已具備比選條件。
1.5采購項目概況:就中國鐵塔廣西分公司2025年貴港市獅嶺路口管道施工服務項目所需的服務進行采購。本項目含稅預算為23.94萬元(含含稅安全生產費為4399.17元),如需進一步了解詳見比選文件。
1.6標段劃分:本項目不劃分標段,確定1名成交供應商。
1.7成交供應商數量及成交份額:本項目采購人確定一名成交供應商,成交份額100%。
1.8最高限價:本項目設置折扣報價最高限價為100%,供應商的折扣報價高于最高限價的將被否決。
2.采購范圍及相關要求
2.1采購內容:采購獅嶺危橋改造通信管道項目的管道施工服務,材料乙供,含管道工程開挖、管道基礎、放管、回填、人井、試穿等工序。
2.2工期:自合同簽訂之日起45個日歷日內完工。
2.3建設地點:廣西貴港市內(采購人指定地點)。
2.4質量要求:合格,滿足現行國家標準及行業標準及本次采購的技術規范書要求并通過采購人驗收。
2.5合同有效期:自合同簽訂之日起1年。
3.供應商資格要求
3.1供應商須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注冊的獨立法人或其他組織,合法運作并獨立于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供應商如為企業法人,須提供合法有效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供應商如為事業單位或其他組織,須提供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或登記證或組織機構代碼證或其他有效證明文件。
3.2供應商須承諾成交后向采購人開具符合國家要求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提供有效的承諾函)。
3.3供應商具備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有效的通信工程施工總承包三級及以上資質。
注:如供應商已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做好有關建設工程企業資質證書換領和延續工作的通知》(建辦市〔2023〕47號)、《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建設工程企業資質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建市〔2020〕94號)的規定換領相應專業等級資質證書,則按照相應資質管理規定和資質標準認定供應商資質。
3.4供應商須具備國家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有效的《安全生產許可證》。
3.5供應商擬投入的項目管理人員應具備有效的如下證書:
(1)企業主要負責人:須具備通信主管部門核發的有效的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A類)。
(2)項目負責人:須具備通信主管部門核發的有效的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B類)。
(3)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須具備通信主管部門核發的有效的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C類)。
3.6供應商須承諾涉及特種作業(如電工作業、高處作業等)的人員必須持有應急管理部門頒發的相應作業類別有效特種作業操作證方可上崗作業。(提供有效的承諾函)
3.7供應商自2022年1月1日至應答截止時間在國內應至少具備一個管道施工業績。
(1)一份業績須提供清晰的合同關鍵頁的掃描件,至少包含:合同首頁、標的內容頁、金額頁、合同簽字頁,同時還需提供合同對應的任一張發票掃描件或發票查驗結果截圖。
(2)合同簽訂日期須在2022年1月1日至響應截止時間內,否則該合同的業績不予認可。
(3)不同法人的母子公司或同一母公司的不同子公司的業績不能互用;總公司可以使用分公司已取得的業績。
(4)對于業績證明材料模糊不清無法辨認的,評委有權不予認可該材料。
3.8本項目不接受聯合體應答且不允許轉包或違法分包(提供有效的承諾函)。
3.9供應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為采購人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附屬機構(單位);
(2)為本采購項目前期準備提供設計或咨詢服務的,但設計施工總承包除外;
(3)為本采購項目的監理人;
(4)為本采購項目的代建人;
(5)為本采購項目提供招標代理服務的;
(6)與本采購項目的監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標代理機構同為一個法定代表人的;
(7)與本采購項目的監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標代理機構相互控股或參股的;
(8)與本采購項目的監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標代理機構相互任職或工作的;
(9)被依法暫停或取消投標資格的;
(10)被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
(11)進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產,或其他喪失履約能力的情形;
(12)在最近三年內(自2022年9月1日起)被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或司法機關認定有騙取中標、嚴重違約、重大工程質量或者重大工程安全問題(以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的行政處罰決定或司法機關出具的有關法律文書為準)的;
(13)在最近五年內(自2020年9月1日起)被判處單位行賄罪,且行賄行為與采購活動相關的(以“中國裁判文書網”的生效判決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