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鎮江市區居民小區二次供水設施設備更新改造工程鎮江市區居民小區二次供水設施設備更新改造項目工程總承包(EPC)招標公告
鎮江市區居民小區二次供水設施設備更新改造項目工程總承包(EPC)
招標公告 (資格后審、評定分離)
1. 招標條件本招標項目鎮江市區居民小區二次供水設施設備更新改造工程已由 鎮江市行政審批局(項目審批、核準或備案機關名稱)以鎮行審備〔2024〕23號(批文名稱及編號)批準建設,項目業主為 鎮江市自來水有限責任公司 ,建設資金來自 自籌(資金來源),項目出資比例為 100% 。項目已具備招標條件,現對該項目 鎮江市區居民小區二次供水設施設備更新改造項目工程總承包(EPC)進行公開招標,特邀請有興趣的潛在投標人參加投標。
2. 項目概況與招標范圍2.1項目概況:
2.1.1建設地點:鎮江市
2.1.2建設規模:計劃改造鎮江市居民小區二次供水老舊泵房165個,其中地下泵房改造面積約2000平方米。主要建設內容包括地基處理、泵房屋面防水維修、墻地面裝飾、吊頂、管道、設備更新改造等內容。
2.1.3合同估算價:約12302萬元
2.1.4 總工期要求:1035 日歷天(其中施工累計工期1035日歷天,設計累計工期 90日歷天) 。計劃設計開工日期:2024年 12月20日,計劃施工開工日期:2024年12月25日(實際開工日期以監理下達的開工令為準),計劃工程竣工日期:2027年10月21日
2.1.5 質量要求:
(1)設計(含方案設計、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質量必須達到國家、省市有關標準規范,滿足業主要求并通過專家審查。
(2)施工質量符合設計圖紙及國家有關標準規范要求,工程質量達到國家及行業現行施工驗收規范合格標準。
(3)工程所有物資(設備、材料等)采購質量需符合有關標準規范的要求,合格率達到100%。
(4)造價控制: 施工圖經專家審查后編制的施工圖預算經發包人確認,施工圖預算不超過項目總投資;承包人在項目竣工驗收后60 天內完成項目結算,項目結算價(經造價咨詢公司審計的結算價)不得超過中標價格(設計+施工),政策性調整的費用、不可預見費除外。
2.2招標范圍:包括本項目的設計、工程施工直至竣工驗收合格及質量保修期內的責任等設計施工一體化項目的全部工作。
2.2.1設計內容包含:包括方案設計、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以及在工程實施過程中工程規模的調整及各種變更均屬本設計范圍,所有的設計費用包含在此次報價中;具體要求詳見設計任務書。
2.2.2施工內容:鎮江市區居民小區二次供水設施設備更新改造工程所需要的一切與項目相關的所有施工內容,包括但不限于初步設計概算、預算編制、施工組織設計、項目施工及協調、手續的辦理、項目竣工驗收合格、編制竣工圖文件、質量保修期內保修等為本項目工程總承包服務的全部工作內容等。
2.2.3采購內容:包括但不限于本項目建設所需要的所有材料、設備及工器具購置等采購(含供貨、運輸、裝卸、保管、安裝、調試及運行、質保期的維修等全部內容;承包人必須執行現行技術規范標準,向發包人提供合格產品。)
3. 投標人資格要求3.1資格審查必要條件:
(1)具有獨立訂立合同的能力并提供有效的營業執照;
(2)未處于被責令停業、投標資格被取消或者財產被接管、凍結和破產狀態;
(3)企業沒有因詐騙中標或者嚴重違約以及發生重大工程質量、安全生產事故等問題,被有關部門暫停投標資格并在暫停期內的;
(4)企業的資質及等級要求:企業應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A)設計資質:具有工程設計綜合甲級資質或建筑行業乙級及以上資質或建筑行業(建筑工程)專業乙級及以上資質。
(B)施工資質:具有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叁級(含)以上資質,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并取得有效期內的安全生產許可證。
3.2投標人擬派總承包項目經理必須滿足以下資格條件之一:
(1)一級注冊建筑師執業資格;
(2)二級及以上注冊建造師(建筑工程專業)執業資格且具備有效的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B類證書);(如擬派總承包項目經理為注冊一級建造師,須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全面實行一級建造師電子注冊證書的通知》(建辦事[2021]40 號)的規定提供有效的電子證書,否則資格審查不予通過。)
(3)工程建設類高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稱。
投標人擬委派的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可以兼任施工負責人或設計負責人,兼任施工負責人或設計負責人的應同時滿足第3.3項相應的資質和條件。
3.2.1投標人擬派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必須滿足下列條件:
(A)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不得同時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單位受聘或者執業;
(B)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不得同時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工程項目上,任“工程總承包中的總承包項目經理”或者“施工工程中的項目負責人”職務;
(C)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無行賄犯罪行為記錄;或有行賄犯罪行為記錄,但自記錄之日起已超過5年的;
(D)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是非變更后無在建工程,或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是變更后無在建工程(必須原合同工期已滿且變更備案之日已滿6個月),或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項目停工或因故不能按期開工、且已辦理了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解鎖手續,或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有在建工程,但該在建工程與本次招標的工程屬于同一工程項目、同一項目批文、同一施工地點分段發包或分期施工的情況且總的工程規模在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執業范圍之內。
3.3項目管理機構:
3.3.1擬派的設計負責人必須滿足下列條件:
(1)設計負責人須具有注冊一級建筑師執業資格;:
(2)設計負責人不得同時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單位受聘或者執業。
(3)設計負責人無行賄犯罪行為記錄;或有行賄犯罪行為記錄,但自記錄之日起已超過5年的。
3.3.2擬派的施工負責人必須滿足下列條件:
(1)施工負責人須具有二級及以上注冊建造師(建筑工程專業)執業資格,具有有效的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頒發的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B類證書)。(如擬派施工負責人為注冊一級建造師,須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全面實行一級建造師電子注冊證書的通知》(建辦事[2021]40 號)的規定提供有效的電子證書,否則資格審查不予通過。)
(2)施工負責人不得同時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單位受聘或者執業。
(3)施工負責人不得同時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工程項目上,任“工程總承包中的總承包項目經理”或者 “施工工程中的項目負責人”職務。
(4)施工負責人無行賄犯罪行為記錄;或有行賄犯罪行為記錄,但自記錄之日起已超過5年的。
(5)施工負責人是非變更后無在建工程,或施工負責人是變更后無在建工程(必須原合同工期已滿且變更備案之日已滿6個月),或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項目停工或因故不能按期開工、且已辦理了施工負責人解鎖手續,或施工負責人有在建工程,但該在建工程與本次招標的工程屬于同一工程項目、同一項目批文、同一施工地點分段發包或分期施工的情況且總的工程規模在施工負責人執業范圍之內。
3.3.3投標人提供為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施工負責人和設計負責人繳納的最近一個月2024年10月(招標公告發布日期前一個月,不包含當月)社會保險證明(高等院校、科研機構、軍事管理等部門從事工程設計、施工的技術人員不能提供社會保險證明交納證明的,由所在單位上級人事主管部門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
注:1.如投標人注冊所在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明確的最大查詢期與招標文件規定的月份不一致時,須提供相應的文件規定;
2.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和施工負責人和設計負責人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的,無需提供社保證明材料,但需提供有效的投標人與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設計負責人和施工負責人的勞動聘用合同;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和施工負責人和設計負責人未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但提前退休的,提供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出具的退休證明材料和有效的投標人與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設計負責人和施工負責人的勞動聘用合同。
3.4投標人及擬派總承包項目負責人應具備其他要求:
3.4.1工程總承包項目負責人應當承擔過以下類似工程業績之一:無
3.4.2投標人承擔過以下類似工程:無
3.5投標人應當滿足的其他要求:
3.5.1投標人不得出現如下行為:
(1)自2022年11月1日以來,投標人和擬派總承包項目經理沒有因串通投標、弄虛作假、以他人名義投標、騙取中標、轉包、違法分包等違法行為受到建設等有關部門行政處罰的;
(2)自2023年11月1日以來,投標人沒有無正當理由放棄中標資格(不含總承包項目經理多投多中后放棄)、不與招標人訂立合同、拒不提供履約擔保情形的;
(3)自2024年8月1日以來,投標人沒有因拖欠工人工資被招標項目所在地省、市、縣(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通報批評的;
3.5.2投標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為招標人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附屬機構(單位);
(2)申請人不得是工程總承包項目的代建單位、項目管理單位、全過程工程咨詢單位、監理單位、造價咨詢單位、招標代理單位或者與前述單位同為一個法定代表人的,或者相互控股、參股的;
(3)與招標人存在利害關系可能影響招標公正性的單位;
(4)單位負責人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關系的不同單位;
(5)處于被責令停業、財產被接管、凍結和破產狀態,以及投標資格被取消或者被暫停且在暫停期內;
(6)因拖欠工人工資或者發生質量安全事故被有關部門限制在招標項目所在地承接工程的;
(7)申請人近3年內有行賄犯罪行為且被記錄,或者法定代表人有行賄犯罪記錄且自記錄之日起未超過5年的;
(8)被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國”網站(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9)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情形。
3.6其他要求:
(1)本工程接受聯合體投標;
(2)聯合體投標的,應滿足下列要求:
1)聯合體各方應按招標文件提供的格式簽訂聯合體協議書,明確聯合體牽頭人和各方權利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