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改善我市環境質量,加大污水治理力度,促進污水處理產業化的發展,保護生態環境,實現經濟的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市物價局負責制定和調整全市污水處理費收費標準以及污水處理企業的污水處理補償標準;對市內污水處理企業的運營成本進行監審。
市財政局負責全市污水處理費的資金和票據管理。
市水務局負責全市污水處理費的征收業務指導和稽查工作;對排水戶的污水水質、水量進行核準和監督;核定全市自備水源排水戶所應繳納的污水處理費;會同市財政局做好全市污水處理費的征收、專項使用與監管。
各鎮(街)、各園區水務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污水處理費的征收和稽查工作。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轄區內污水處理費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全市轄區范圍內使用自來水或自備水源排放污水、廢水的用戶,包括: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和居民,均按本辦法繳納污水處理費。
第四條對符合以下條件的排水戶免征污水處理費:
(一)消防救火性質用水的;
(二)本市戶籍的殘疾軍人、革命烈士(含因公犧牲和病故軍人)遺屬、本市戶籍的在鄉孤老優撫對象、五保戶、低保對象;
(三)自備有污水處理設施,經處理的污水達到國家或省規定的排放標準,且不使用市政排水設施而直接排入珠江口或獅子洋的;
(四)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的規定應繳納污水排污費,且未使用市政排水設施的。
第五條符合第四條第(二)項所列條件的排水戶,憑當地民政部門發放的《優撫對象撫恤補助登記證》和出具的有效證明辦理免征手續,并由代收部門(供水企業)報市水務局備案;符合第四條第(三)、(四)項所列條件的排水戶,先由市環保局、市水務局提出意見,經市財政局、物價局審核后可免征污水處理費。
第六條各類排水戶的污水處理量按如下方法計量:
(一)使用自來水的排水戶按用水量的90%計取污水處理量。
(二)使用自備水源的排水戶,按如下三類情況計量:
1 安裝有取水量實時監控系統的,按取水量的90%計取污水處理量。
2 未安裝取水量實時監控系統,但安裝有合格取水計量設施的,按水務部門根據計量設施核實取水量的90%計取污水處理量。
3 既未安裝有取水量實時監控系統,也未安裝有合格取水計量設施或設施運行不正常的,按日最大取水能力(取水設備銘牌額定流量全時程運行計算或《取水許可證》許可取水量日平均)核定取水量的90%計取污水處理量。
(三)產品以水為原料(如飲料、啤酒、純凈水等企業)和生產過程中水蒸發量大的,其排水量按核定“計征比例”的取水量計取污水處理量。具體核定方法由市水務局會市物價局另行制定。
第七條污水處理費為經營服務性收費,實行政府定價。
第八條全市的污水處理費由市水務局及各鎮街水務管理部門委托供水企業按月隨水費一并征收;全市自備水源排水戶所應繳納的污水處理費由市水務局負責核定,各鎮(街)、各園區水務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自備水源排水戶的征收工作,并按月發出《繳款通知書》,排水戶可到所屬地的供水企業繳交或到銀行辦理自動托收手續。
第九條市水務局及各鎮(街)、各園區水務管理部門為污水處理費的執收單位。執收單位必須填寫《東莞市污水處理費收費申請表》,經當地物價管理部門加具意見,到市物價局申領有關收費證明。代收單位應當先取得執收單位的書面委托,再按照上述程序申領收費證明。執收單位或代收單位必須實行亮證收費和收費公示。
第十條污水處理費須嚴格按核定的項目和標準收取,任何單位都不得擅自減免污水處理費。
第十一條對于向市政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繳納污水處理費的,環保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有關規定,不再收取污水排污費。
第十二條污水處理費實行統一征收,全額上繳,專戶儲存,專款專用。專項用于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維護和項目建設等,嚴禁截留、挪用。市水務局應根據各污水處理廠的年污水處理量和中標基價,或根據市物價局按保本微利原則核定的污水處理補償標準,編制污水處理費的年度收支計劃,經市財政局審核后,編入當年預算,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實施。
第十三條市、鎮財政對污水處理設施運營費用的支付方式:
(一)對市區(含莞城、東城、南城、萬江)、松山湖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虎門港開發區以及東莞生態園征收的污水處理費,由市水務局會同市財政局專項全額用于上述區域的污水處理設施(不含排水戶自備的污水處理設施)的運營、管網維護和項目建設等支出。
(二)對其他鎮街征收的污水處理費實行全額上繳,市、鎮五五分成,市分成部分由市水務局會同市財政局統籌安排,專項用于全市污水處理設施的運營、管網維護、項目建設等支出;各鎮街分成部分的污水處理費由鎮財政專戶儲存,專項用于該鎮污水處理設施(不含排水戶自備的污水處理設施)的運營、管網維護、項目建設等支出,不得截留和挪用。
第十四條對欠繳污水處理費的排水戶,參照欠繳水費應交滯納金標準加收滯納金。征收部門應及時追繳污水處理費,可通過建立并公布信用記錄、媒體曝光等措施加強對欠費行為的處理。
第十五條污水處理費統一使用市財政局印制的收費票據,納入財政“收支兩條線”管理。各供水企業具體繳款時間、繳款模式以及相關資料報送等操作流程,由市水務局會市財政局另行制定。
第十六條代收單位在收取污水處理費過程中,不得從中提取管理費。代收單位在代收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由市財政局會市水務局核撥。
第十七條污水處理費的征收、使用,必須嚴格按核準的年度預算執行,并接受市財政局、物價局、審計局的檢查監督。
第十八條對違反本辦法的單位和個人,由市物價局、財政局、水務局根據各自職能,依法進行查處。
第十九條本辦法由市物價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4月30日。2008年11月20日印發的《東莞市污水處理費征收管理辦法》(東莞市人民政府令107號)同時廢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