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安康市行政區域內已建成并投入運行的城鎮污水處理廠。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城鎮污水處理廠(以下簡稱污水處理廠)是指通過城鎮排污管網,接納生活污水和符合國家排放標準的生產經營廢水進行處理的單位。
城鎮污水處理廠運營單位(以下簡稱運營單位)是指按照《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許可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部令第20號)規定,取得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證書,對城鎮污水處理廠進行生產運營管理的法人單位。
第四條 污水處理廠可以采取自主運營、委托運營和技術服務方式運營。實行委托運營和技術服務方式運營的,應依據相關法律法規采取公開招標的方式擇定委托運營和技術服務單位,簽訂委托運營和技術服務協議,明確雙方責任、權利和義務。
第五條 各縣區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污水處理廠建設、運營的監督管理負總責;住建、水利部門履行上級主管部門職責,環保部門履行監督、考核職責,發改、財政、物價、審計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積極配合做好相關工作。
第六條 各縣區人民政府要建立保障污水處理廠正常運營的財政補貼機制,污水處理廠運行費用不足的,應由同級財政給予補貼解決。
第七條 污水處理廠的竣工驗收
污水處理廠工程項目建成后,建設單位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和要求,進行項目的建筑、設備安裝質量專業工程驗收,環境保護驗收和總體工程竣工驗收。
第八條 工藝運行管理
1.污水處理廠通過環境保護驗收后,出水水質必須穩定達到國家排放標準。
2.污水處理廠必須安裝完成中控系統,實時監控進出水量和水質主要指標、鼓風機電流、鼓風量、曝氣設備的運行狀況、曝氣池的溶解氧濃度、污泥濃度等數據,并能隨機調閱核查期內上述運行指標數據及趨勢曲線,相關數據至少保存一年以上,作為核算主要污染物減排量的重要依據。各處理工藝環節都要建立工藝管理、安全操作、維護保養、技術指標等技術管理規程。
3.污水處理廠運行實行臺帳式管理。運營單位必須建立污水處理廠環境管理檔案,檔案包括污水處理廠工程審批、設計、施工、監理及竣工驗收的完整工程建設資料、環境保護驗收批準文件、排污申報登記、排污許可證等。運行管理臺帳包括:減排臺帳及減排檔案、日處理污水量、污泥產生及處置量、藥品用量、用電量、進出口水質監測記錄及自動在線監測數據等,數據要準確無誤,妥善保管。
4.加強污泥無害化處理。運營單位要按照國家《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理處置及污染防治技術政策(試行)》要求進行綜合利用及無害化處理,并對處理的污泥去向、用途、用量等進行跟蹤記錄、建立臺賬,嚴防污泥隨意堆放傾倒造成二次污染。污泥經鑒別屬于危險廢物的,必須按危險廢物管理要求進行處置。
5.各縣區人民政府應采取有效措施,加快污水收集管網建設,擴大污水管網覆蓋面,提高污水收集率,確保污水處理廠正式投入運行后1年內污水處理量不低于設計能力的60%。如確實因實際廢水產生量小,造成處理量達不到要求的,應及時上報省、市環保部門備案。
6.運營單位應按照國家《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在進、出水口位置安裝自動在線監測監控裝置,并與省市縣環保部門在線監控平臺聯網,申請環保部門比對監測,通過驗收。對自動在線監測監控裝置應定期進行檢驗和校準,加強日常維護,確保自動在線監測監控裝置正常運行,不得擅自拆除、閑置、私改電路、違規設計量程或損毀。自動在線監測監控裝置因故障不能采集數據或數據出現偏差的,必須在24小時內向當地上級主管部門和環保部門報告,設施不能正常運行期間,要采取人工采樣監測的方式報送數據,數據報送每天不少于4次。
第九條 設施運行及環境管理
1.運營單位應按照《城市污水處理廠運行、維護及其安全技術規程》(CJJ60-2011),制定保障污水處理廠正常運行的生產管理制度、安全生產制度、水質檢驗制度、安全運行和環境污染事故處置應急預案,報上級主管部門和環保部門備案。按月、季、年向上級主管部門和環保部門上報進出水的水質、水量、污泥處置情況、設備運行狀況及運行成本等。落實好全國城鎮污水處理項目信息填報工作,要責任到人,及時上報。
2.因改造、更新、維修等暫時停運污水處理設施的,需提前報當地上級主管部門和環保部門批準;因事故造成污水處理設施停運的,要立即向當地上級主管部門和環保部門報告,同時啟動應急預案。
3.對于進水水質、水量超過或低于設計標準,發生重大變化可能影響污水處理廠正常運行的,運營單位應將發生的情況和采取的措施及時報上級主管部門和環保部門。
4.運營單位要按照中、省勞動定員標準,配齊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主輔崗位操作工人,設施運營現場管理和操作人員應持證上崗。
第十條 實行污水處理費的收繳和撥付保障制度。
各縣區人民政府應嚴格按照《陜西省城市污水處理費收繳辦法》和《安康市城市生活污水處理費收繳管理辦法》足額征收污水處理費,確保污水處理費和污水處理設施運營財政補貼專款專用。收取的污水處理費全額繳入同級財政,納入財政專戶,按照“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項用于污水處理廠運行經費,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或者挪用。
第十一條 實行按水量、水質核撥污水處理費。
運營單位應于每月5日前向縣區住建、水利、環保部門上報上月污水處理廠進出水的水質、水量、用電量、污泥處置情況、設備運行狀況及運行成本等。
住建、水利部門要督促運營單位委托有資質的環境監測單位,每月定期對污水處理廠水質情況進行監測,縣區財政部門要把監督性監測結果作為撥付運行經費的依據。
第十二條 運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部門依法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謊報實際運行數據,編造虛假數據的;
2.偷排、滲排未經處理的污水或隨意傾倒污泥的;
3.不正常運行、或未經批準擅自停止污水處理廠運行的;
4.未按規定安裝自動在線監測監控裝置的,或擅自拆除、閑置、改變、損毀自動在線監測監控裝置的;
5.造成重大安全、環境污染事故的;
6.拒絕政府部門監督檢查,或者在監督檢查時弄虛作假的;
7.對嚴重超標排污或管理不善,導致污水處理廠設備損壞、無法正常運行的;
8.其它影響污水處理廠正常運行的行為。
第十三條 各縣區人民政府及其住建、水利、環保等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污水處理廠監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不依法履行監管職責或者監管不力的;
2.截留、擠占或者挪用污水處理費的;
3.不按時足額撥付污水處理費,導致污水處理廠運行不正常或停運的;
4、其它影響污水處理廠正常運行的行為。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