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范建設項目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核定,嚴格控制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實現“十二五”污染減排目標,擬定《山西省“十二五”建設項目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核定辦法(試行)》。
一、總量控制因子
“十二五”期間,我省實施總量控制的主要污染因子為:廢氣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煙塵、工業粉塵及廢水化學需氧量、氨氮。
二、嚴格建設項目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前置審核制度
環評單位編制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應對建設項目投入生產或使用后可能產生和排放的主要污染物種類、數量及對區域環境質量的影響進行分析評價。
建設單位應按本文件有關規定,在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之前,向環保部門申請建設項目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取得環保部門對建設項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標的核定意見。對于未取得總量控制指標的建設項目,一律不予批準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三、核定程序
屬于環保部和省環保廳審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建設項目單位,持建設項目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申請文件、市縣環保部門核定意見、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審稿)等相關材料,向省環保廳申請核定建設項目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其余建設項目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由項目所在市、縣環保局按照建設項目管理權限負責核定,并報上一級環保部門備案。
四、 審核原則
(一)區域總量控制原則。為確保區域總量平衡和污染物排放總量的持續削減,改善區域環境質量,建設項目所需排污指標,要通過削減現有污染源排放量予以置換,做到增產不增污或增產減污,確保建設項目投入生產后,區域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不超過上級政府下達的總量控制指標。需要置換的削減量,可通過本企業內部淘汰、關閉、搬遷改造和污染治理等措施獲得,或通過削減該建設項目所在區域內其他現有污染源的排放量獲得。
(二)核定最小化原則。建設項目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按照先進生產工藝和最嚴格的環保要求進行控制,盡可能減少污染物新增量。
(三)同步削減原則。從2011年7月1日起, 2011年1月1日以前減排項目不再作為總量置換指標來源(接轉到2011年的項目除外)。建設項目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置換項目應是列入當地“十二五”主要污染物總量控制規劃或限期治理計劃的項目,以及建設單位承諾在“十二五”期間可以完成的淘汰、關閉項目。
(四)同類置換原則。工業建設項目的總量置換指標原則上應來源于工業項目的減排量,其中,電力行業主要污染物削減量優先用于新建電源項目;生活污染源大氣污染物削減量優先用于集中供熱熱源點建設項目。
(五)存量置換原則。列為置換對象的工業污染源必須是2010年污普動態更新調查(適用2011年建設項目)或 “十二五”環境統計(適用2011年以后建設項目)范圍內的重點污染源,置換或交易量為列為置換對象的工業污染源采取治理或永久性關停等措施形成的長期穩定的減排量,且不超過按照環保部“十二五”主要污染減排核查核算技術規定核算的減排量。因市場等因素造成產品產量減少形成的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削減量不作為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置換或交易量。
(六)有償使用原則。排污交易工作全面啟動后,除通過本企業內部淘汰、關閉、搬遷改造和污染治理等措施取得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的情況外,凡是通過削減該建設項目所在區域內其他現有污染源的排放量進行置換的,原則上均要采取排污權交易的方式獲得,實行排污權的有償使用。
五、申報材料
(一)建設單位申請排污總量文件(明確建設項目申請主要污染物總量指標及來源);
(二)建設項目所在地設區市級環保局對該建設項目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和區域總量置換方案的審核意見,明確建設項目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及其來源、置換比例,建設項目所在縣(市、區)“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削減目標及該建設項目建成后區域內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情況(包括該區域內已經審批但未投產的建設項目總量)。
(三)建設項目所在地設區市環保局對該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執行環境保護標準的意見;
(四)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報審稿;
(五)建設項目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測算說明及其相關參數的證明材料(建設項目生產工藝、產排污環節及污染防治措施描述,水平衡、能源平衡等主要物料平衡、建設項目所在區域環境質量狀況、區域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現狀、建設項目主要污染物排放量);
(六)置換對象許可排污總量的證明文件(排污許可證副本復印件。置換對象暫未領取排污許可證的,或在排污許可證中未規定的指標,可由當地市級環保部門出具許可排放量的書面意見);
(七)通過關停削減的,需要提供政府下達的關停文件和企業承諾(主要針對計劃關停的企業或設施);治理削減的,其中治理工程已完成的,需要提供治理工程的驗收監測報告和環保部門驗收意見,說明置換對象主要污染物現狀排放量(數據一年內有效);治理工程尚未完成的,需要提供治理工程列入當地主要污染物總量控制規劃或計劃的文件(完成時限應在“十二五”期間);
(八)建設項目廢水排入城鎮污水處理廠或集中式工業廢水集中處理設施,需要提供受納污水處理廠或工業廢水集中處理設施同意接納廢水的協議;
(九)采取排污交易方式置換的,需要提供排污交易協議或合同。
六、其他
(一)各市要建立建設項目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核定臺帳,做好每年環境統計數據庫的更新,及時掌握轄區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的變化情況,實現污染物現存量、削減量和建設項目新增量的統一調度。每年1月底前,各市將本轄區上年度建設項目總量置換名細(說明建設項目名稱、主要污染物核定量和置換量、置換來源)上報省環保廳總量處。
(二)建設項目投入試生產前,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置換措施必須落實到位,環保部門應對建設項目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置換措施是否落實到位進行檢查,建設項目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置換措施不落實的,不予批準同意建設項目試生產,不予通過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竣工驗收。
附件:建設項目總量指標審核要點
建設項目總量指標審核要點
一、總量指標審核
(一)建設項目必須符合國家和我省規定的建設項目行業和環境保護準入條件,符合“集約化、園區化、清潔化、循環化”要求,新建重點工業項目,原則上一律進入園區,并符合行業發展或園區規劃環境影響評價要求。同時,按照先進生產工藝和最嚴格的環保要求進行控制。其中,電力、冶金、焦化、建材等行業實現生產廢水不外排;電力行業全部配套低氮燃燒技術并建設脫硫、脫硝和高效除塵設施,冶金行業新建燒結機全部脫硫,水泥行業新建項目必須采用低氮燃燒技術并配套建設脫硝效率不低于60%的煙氣脫硝裝置和高效布袋除塵裝置;建設項目所在區域內有可用熱源和氣源的,不得新建工業燃煤鍋爐。建設項目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同時按照以下方法進行校核:
---結合排放標準中的單位產品排放量標準、設計規模核定全年許可排污總量。
---結合污染物排放速率標準和全年正常生產時間核定全年許可排污總量。
---結合國家或我省規定的濃度排放標準和設計排放廢氣量或廢水量核定許可排污量。(行業排放標準中有特別限值排放標準的,一律執行特別限值排放標準)
---按照采用先進生產技術的最少的污染物產生量(從根源上盡可能預防和減少污染,至少達到本行業清潔生產二級標準以上)和采用最佳污染防治技術情況下的污染物去除效果核定許可排污量。
---按照區域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目標或環境質量控制目標核定排污總量。
以上數據不一致的,取最小值。
(二)根據2010年污普更新調查報表指標解釋,工業廢水及廢水化學需氧量、氨氮污染物排放量指全年經過建設項目所有排放口排到廠區外部的廢水及污染物量。包括生產廢水、外排的直接冷卻水和清污不分流的間接冷卻水、與工業廢水混排的廠區生活污水。不包括清污分流的間接冷卻水和雨水,達標排放(地表水三類水質標準)的礦井地下水。
(三)建設項目廢水排入城鎮污水處理廠或集中式工業廢水處理設施,其廢水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按照建設項目出廠廢水排放量和廢水集中處理設施出水濃度計算。
(四)廢氣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煙塵、工業粉塵核定排放量中不包括無組織排放量。項目單位應按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要求,控制無組織排放。
(五)城鎮污水處理廠及集中式工業廢水處理設施不需核定廢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按照負荷率和出水標準對其運行情況進行考核。
二、置換方案審核
(一)置換比例的審核
根據建設項目所在市縣“十二五”主要污染物總量控制削減目標,以及建設項目是否屬于高污染、高耗能行業采取不同的置換比例。
1、對以下重點行業,按照1:1.5的比例置換。
廢氣主要污染物總量控制的重點行業是:燃煤(或矸石)電廠、建材(水泥)、冶金、焦化;
廢水主要污染物總量控制的重點行業是:焦化、造紙、紡織印染、農副食品加工業(包括制糖、淀粉制造、屠宰及肉類加工等行業)、化學原料及化學品制造業(包括氮肥等肥料制造、農藥制造、染料制造等行業)、飲料制造業(包括酒精制造、酒的制造、軟飲料制造等行業)、食品制造業(包括調味品和發酵制品制造、液體乳及乳制品制造、罐頭制造等行業)、醫藥制造業(化學藥品原藥生產、含提取工藝的中成藥生產及生物、生化制品生產)以及皮革、毛皮、羽毛(絨)及其制品業和規模化畜禽養殖廠(小區)等。
2、對于上述重點行業之外的建設項目,以及熱電聯產項目供熱部分總量,按照上級政府下達建設項目所在縣(市、區)“十二五”主要污染物削減比例置換。縣(市、區)“十二五”主要污染物削減比例尚未確定的,可按照省政府下達給建設項目所在地設區市的“十二五”主要污染物削減比例置換(在省政府下達各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削減比例之前,全省統一按照以下削減比例置換:二氧化硫11.3%,氮氧化物13.9%,化學需氧量10.6%,氨氮12.4%,煙塵和工業粉塵10%)。
3、煤礦瓦斯氣發電項目新增氮氧化物排放總量指標可直接核定,暫不要求進行總量置換。其他使用天然氣等清潔能源的建設項目,新增氮氧化物排放總量指標按1:1等比例置換。
4、通過本企業內部淘汰、關閉、搬遷改造和污染治理等措施進行總量置換的改擴建項目,需要按照本文件規定申請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其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置換比例按上述規定執行,確保改擴建項目建成后全廠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不超過改擴建前企業排污許可證規定指標。
(二)置換對象的審核。
1、工業建設項目的總量平衡指標原則上應來源于工業項目的減排量,其中,電力行業主要污染物削減量優先用于新建電源項目;生活污染源大氣污染物削減量優先用于集中供熱熱源點建設項目置換源。
2、從2011年7月1日起, 2011年1月1日以前減排項目不再作為總量置換指標來源(接轉到2011年的項目除外)。建設項目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置換對象應是列入當地“十二五”主要污染物總量控制規劃或計劃的項目或建設項目單位承諾在“十二五”期間可以完成的淘汰、關閉項目。
3、列為置換對象的工業污染源必須是2010年污普動態更新調查(適用2011年建設項目)或上年度“十二五”環境統計(適用2011年以后建設項目)范圍內的重點污染源。
4、燃煤電廠發電部分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總量指標,可從全省范圍電力行業進行置換交易。但為確保建設項目區域排污總量控制目標及環境質量,建設單位應按照上級政府下達給當地的主要污染物削減比例,對區域現有污染源的排放總量進行削減。
5、完成區域總量控制目標的縣(市、區)(主要污染物現狀排放總量低于上級政府下達的總量控制目標),本區域內沒有置換對象的,可由所在市級環保部門從超環境容量、排污量大的其他區域內的污染源置換。對于區域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超過上級下達總量控制目標的縣(市、區),置換對象只能限于本區域,不能采取跨區域置換。
(三)置換量的核定
1、可置換或交易的工業項目減排量為列為置換對象的工業污染源采取治理或永久性關停等措施形成的長期穩定的減排量,且不超過按照環保部“十二五”主要污染減排核查核算技術規定核算的減排量。因市場等因素造成產品產量減少形成的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削減量不作為建設項目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置換或交易量。
2、以工程和管理減排為置換措施的,在工程和管理減排措施未經環保部污染減排核查前,其可置換量為該工程減排措施預計削減量的60%;以結構減排為置換的,在環保部污染減排核查前,其可置換量為2010年污普動態更新調查數據庫中污染物排放量的80%。



